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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加强司法惩戒与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衔接配合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发布者:中国渎职调查报 日期:2024-07-26 点击数: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下称《条例》)。

  据通报,修订后的《若干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作出系统部署,分为八个部分共48条。修订后的《条例》共六个部分30条,修订的着力点在于推动司法责任追究及时常态、严格规范、精准到位,确保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

  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条例》健全了司法惩戒与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衔接配合机制,增加了司法责任追究与纪检监察审查调查在案件管辖、追责程序及追责处理上的衔接规定。

  《条例》增加了关于司法责任追究范围的规定,明确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规定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条例》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对具体追责情形进行了修改完善。对检察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以行为为导向,规定只要实施隐瞒、歪曲事实,违规采信或者不采信关键证据等13种行为之一的,即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对存在重大过失的,以结果为导向,将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承担司法责任的构成要件,规定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出现错误,导致案件错误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等10种情形。同时,《条例》明确客观上存在法律法规修订等7种情形之一,导致改变案件定性、处理决定以及撤回起诉、判决无罪等的,相关案件办案检察人员不承担责任。

  《条例》对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程序进行了优化,调整为受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司法责任调查认定、作出追责处理决定三个主要环节,即规定检察机关受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后,先从线索所涉案件入手,经分析研判检察环节确有过错、检察人员可能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启动司法责任调查程序;如调查认定应当追究检察人员司法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处理处分决定权的部门或单位,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当事检察人员处理处分。

  《条例》健全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受理机制,拓宽了线索来源渠道;健全了司法惩戒与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衔接配合机制,增加了司法责任追究与纪检监察审查调查在案件管辖、追责程序及追责处理上的衔接规定等。

来源:光明网



编责:河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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