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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收10包“云烟”唆使伪造社区矫正文书,被判徇私枉法罪

发布者:中国渎职调查报 日期:2024-10-22 点击数:
烟语法明
 2024年10月19日 23:06 

辅警收10包“云烟”唆使伪造社区矫正文书,被判徇私枉法罪(图1)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豫1625刑初432号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5年4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华县,汉族,大专文化,预备党员,原辅警,户籍地河南省西华县。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4年3月13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刑诉〔2024〕Z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徇私枉法罪,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于202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素丽、被告人王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系西华县公安局叶埠口派出所辅警)在协助该所副所长尹超办理王涛涉嫌开设赌场一案过程中,出于同情心,在明知王涛的社区矫正结果为不适宜社区矫正的情况下,为使王涛收到较轻的追诉,把不适宜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结果告诉王涛,并教唆王涛向当地司法局打点关系,让司法局改变调查评估意见。
在苍溪县司法局拒绝改变调查评估意见后,王某又将调查评估原件通过微信发给王涛,唆使王涛伪造该文书,后王涛比照第一份调查评估意见书伪造了一份适宜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书,并将该调查评估意见书和十包云烟交给王某。
2023年8月21日,王某将伪造的调查评估意见书随卷移送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导致西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错误采信伪造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对王涛开设赌场案重罪轻判,做出缓刑的判决结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安辅警,在主观上明知王涛的社会调查意见为不适宜社区矫正的情况下,并将该调查评估意见书随卷移送,致使西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对王涛做出了轻判的判决,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第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西华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为:被告人王某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较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确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九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十包云烟(价值23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 宏
审 判 员  赵 冰
人民陪审员  王桂花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千雨


转自:裁判文书网



编责:河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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