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渎职调查报讯:(马文忠 张国强)2023年8月底申请人韦某入职某公司项目部工作,2023年9月12日在某公司项目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单位未为其参加有工伤保险,双方就工伤赔偿数额及支付方式未达成协议, 韦某于2024年12月25日向舞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工伤赔偿。为减少劳动争议的诉讼时间,舞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采用庭前“背靠背”“面对面”相结合的调解方式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仲裁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前期核实的情况,对工伤赔偿的各项费用进行了详细的核算和说明,让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的构成有了清晰的认识。
2025年1月7日开庭前经过仲裁员的全方位沟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韦某所在公司项目部同意于达成调解书当日一次性赔付韦某工伤赔偿金330000元整。该工伤案件的成功调解,极大的减少了双方的维权时间及成本,同时也维护了劳资双方的和谐画面。(供稿:李庆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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