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渎职调查报讯:2023年9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一起原告王某1与被告张某的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原告和被告曾为夫妻关系,婚姻期达30年,二人均为公务员。原告王某1诉讼被告张某至上海普陀区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9,870万元。该案件经审理发现公务员涉嫌刑事犯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线索,法院及时履职将案件及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

审理中,原告表示除本案所涉财产外,被告离婚时及离婚后取得的财产有:
一、原告的同事王某3归还给被告的1,000万元;
二、某某公司在2008年被案外人欺骗,该案在2010年退赃2,500万元至被告个人名下;
三、某某公司2013年投资某某局1项目,2015-2016年期间退股3,200万元,全部退至被告个人名下;
四、1997年至2007年被告收取宝豫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代理费3000余万元;
五、被告借给案外公司500余万元债权;
六、被告曾某自己炒股亏了6、7,000万元。
被告则表示,原告离婚时取得的财产另有:
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717小区1号楼二单元2601室房屋;
二、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大街319号C广信嘉园C3楼9单元9D号房屋;
三、案外人吴某的400万元债权;
四、原告名下汇丰银行理财产品5,416,409元,汇丰银行信托基金2,013,778元;
五、原告个人名下汇丰银行单位信托基金250万港元;
六、原告名下某某银行存款,根据流水显示2007年8月16日至2008年12月31日该账户内流水3,160万元,其中2,750万元从原告股票账户中转出。
原告另表示,原告一直在铁路系统及国企工作,2016年在国电集团办理的退休,级别为副厅级。被告原来是某某局2民警,2005至2006年期间调到某某局3某某局4工作,调到上海后被告就没上过班,目前已退休。

普陀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前为国企单位及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两人在本案中所涉财产及相互提及的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明显与两人的收入情况不符,且原、被告对此均无合理说明。因本案涉嫌犯罪,故驳回起诉同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来源:中国渎职调查报
编辑:河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