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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岁劳工因申请遣散费向公职人员行贿被当场举报现开庭受审

听文章 日期:2026-06-30 点击数: 

丁淑芬,52岁,经审讯后被裁定两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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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郑润聪将案件押后至7月15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报告,期间被告还押惩教署看管。

廉署早前接获劳工处转介的贪污投诉而展开调查。 被告于2012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受雇于一间饮食集团。 至2024年8月中,被告到劳工处递交一份申索表,向该饮食集团申索工资及遣散费。

根据《雇佣条例》,申索遣散费的法定时限为三个月。 由于被告的申索已超过了法定时限,一名劳工处助理文书主任遂协助被告申请延长法定时限,以便她作出申索,并协助她与其前雇主安排调停会议。

案情透露,被告于2024年8月30日,在与该名劳工处助理文书主任会面期间,向其提供一张价值50元的超级市场现金券,以协助她继续向其前雇主申索。 该名助理文书主任实时拒绝接受被告提供的现金券,并向上司汇报事件。被告其后接获一名劳工处助理劳工事务主任通知,其前雇主指她自愿离职,不会派代表出席调停会议。 该名助理劳工事务主任遂建议被告向劳资审裁处提出申索。被告又于2024年12月16日,以挂号邮寄方式向该名助理劳工事务主任提供现金300元,以协助她继续向其前雇主进行申索。 该名助理劳工事务主任立即向上司汇报事件。

劳工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师袁国华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张浚铭协助。

廉署提醒市民,行贿公职人员属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七年及罚款50万元。

来源:中国渎职调查报

编辑:河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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