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项目名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2024-2026 年塔类一体化施工服务集中项目;材料显示中标区域:甲方即业主方使用单位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下称西安铁塔),乙方即中标方为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广东南方)。项目浮现两项线索: 1 中标方将大量施工(包工包料)交由郑州锐霆建设有限公司(下称郑州锐霆)实施;2 项目衍生群体事件和多起工程纠纷诉讼。
供应商负面行为管控是国有基建采购防控履约风险的重要抓手。《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已嵌入甲乙双方的框架合同内,应该具备商事约束力。
据施工方相关负责人陈述,2026年 3月曾向西安铁塔反映该工程履约情况,但未得到企业书面受理或处置回执。事件折射行业疑问:履约出现异常时,国企采购如何防止合约惩戒条款流于纸面?
负面行为规则写入合同 ,形成双向商事约束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下称陕西铁塔)与广东南方签署的框架合同第 126—137 页 ,完整纳入了《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该文件既约束签约供应商广东南方,也为业主方使用单位西安铁塔明确了合约层面的监管路径。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南方协议 图片来源:施工队队长)
办法第二章第八条有两项关键情形与本事件高度相关:第五项:未经国家法规及铁塔许可,将中标项目转让 、转包 、分包给他人;第九项: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诉讼。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图片来源:施工队队长)
按照制度设计与合同条款,一旦供应商触发上述情形,甲方可开展核查,视事实作出扣分 、暂停合作 、限制投标 、列入负面名单等梯度处置。制度设立初衷,就是为防范通信基建领域中标后转委托施工、劳务结算纠纷等常见风险的出现。制度可谓完备,但效力落地的关键,在于出现线索之后核查程序能否正常启动。
将中标项目施工委托第三方,项目已引发群体事件和司法诉讼
中标通知书显示,广东南方为项目该标段的中标主体, 中标含税金额29131628.02 元,对铁塔承担标段全部合约履约责任。
(广东南方中标通知书 图片来源:施工队队长)
2024年10月23日,广东南方与郑州锐霆签署《施工合作框架合同》及安全生产、廉政协议 、工资支付承诺函等全套附件,合作范围直指案涉案标段。郑州锐霆承担现场施工 、人员调配 、竣工资料 、物资退库 、项目罚单 、安全事故、人员薪酬等绝大部分现场施工义务;合同纸面载明广东南方保留技术交底、方案审核、对接甲方、组织验收等管理权责。该项目内部验收证书显示:完工日期是 2026年1月23日同时也是验收交维日期。

(广东南方和郑州锐霆合同原件以及工程验收证书 图片来源:施工队队长)
现有材料暂未发现广东南方就该施工委托向西安铁塔提交分包备案并取得书面许可的文件 。该合作模式是否符合负面行为条款适用条件,需要西安铁塔公司核查认定。
另外视频资料显示:2026年1月底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的接待处产发生了前来讨要工程款的农民工聚众事件。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前来讨要工程款的农民工聚众事件 图片来源:农民工张师傅)
与此同时,相关材料表明案涉标段已经产生真实司法风险,况且案件直接指向本项目 ,该涉诉事实已经匹配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项线索适用场景。

(郑州锐霆公司收到的法院传票 图片来源:施工队队长)
9月21日 ,本平台已和西安铁塔该项目具体负责人卢某进行沟通,针对上述问题卢某并未给出明确回应;只是告知:“需要公对公的方式进行了解 ”。
律师说法:本案折射出国有基建采购中合约监管机制“纸面化”的典型困境
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兰松四律师认为:
首先,西安铁塔将《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嵌入框架合同,使其从内部制度升格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条款,这一做法值得肯定。然而,制度完备不等于执行到位。当线索浮现后, 甲方核查程序如果未能及时启动,那么合约的约束力便形同虚设。
其次,广东南方将施工委托给郑州锐霆,且未提交分包备案,已涉嫌违反办法第八条关于转包 、分包的规定 。更关键的是,项目已引发多地诉讼,这本身即构成办法列明的负面触发场景。根据《民法典》第 577 条,供应商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若甲方怠于核查处置,不仅可能构成自身违约,更可能因监管失职而承担相应责任。
建议相关部门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对涉嫌转包行为及涉诉事实进行调查认定,依法依规作出处置。合约的生命在于执行,唯有让惩戒规则真正"长出牙齿" ,才能维护采购秩序的严肃性与公信力。
行业观察与期待 :恪守契约精神 ,让合约监管执行到位
陕西铁塔明确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纳入框架合同内,意在构建双向约束体系:既给供应商划定行为红线,也明确甲方的核查处置职责。
合约不能只用来约束乙方,当出现异常线索, 甲方的核查履职同样是合约闭环的组成部分。需要厘清的是:即便中标方涉嫌转包或分包结论不能成立,项目引发多起诉讼已是客观事实,依然属于办法列明的负面触发场景。
制度的价值在于出现问题之后能够被实际启用。若合约预设的条款长期被休眠,不仅个案纠纷难以化解,也会削弱整套供应商管控体系的权威性。
市场期待,相关方面能够恪守契约精神完成处置闭环,真正将嵌入合同的管控条款落到实处。
本平台将持续跟踪该事件后续发展,关注国有通信基建采购领域供应商合约监管机制落地执行情况。
文|王煜涛 编辑|河图 校对|刘志勇 终审|王锦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