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渎职调查报讯:一名登记车主因其车辆长期未领牌达约44个月,违反车辆登记及领牌新规定,今日(八月三十一日)于粉岭裁判法院被判罚款3,000元,是新规定下首宗被定罪个案。
运输署发言人说:「我们欢迎判决。判决向所有登记车主发出清晰信息,未领牌车辆将一直登记在车主名下。车主有责任遵从新规定,及时妥善处理车辆。新规定旨在加强规管长期未领牌车辆,从源头解决不当弃置车辆的问题。」
新规定自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实施,署方陆续向两年或以上未领牌车辆的车主发出通知书。车主必须在发出日三个月内为其车辆领牌、拆毁或永久送离香港,其后提交证明文件予署方并取消车辆登记。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E章),违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罚款10,000元和监禁三个月;其后每次定罪最高可罚款25,000元和监禁六个月。检控工作仍在继续。
发言人提醒车主,定罪后如未清缴罚款,署方可根据法庭命令:(一)拒绝向被定罪车主发出或续发驾驶执照;(二)不处理涉事车辆及被定罪车主名下其他车辆的过户通知;及(三)拒绝向涉事车辆及被定罪车主名下其他车辆发出车辆牌照。个别车主如有实际困难而未能采取所需行动,或有合理理由不为其车辆领牌,可向运输署申请豁免,详见署方网页。
来源:中国渎职调查报
编辑:河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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