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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香港身份证被裁定罪名成立并判处监禁十七个月

听文章 日期:2026-08-29 点击数: 

中国渎职调查报讯:一名四十六岁内地居民女子被控两项串谋制造虚假文书罪,8月28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并判处监禁十七个月。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在跟进调查一宗涉嫌在港使用伪造香港身份证以从事非法工作的案件时,怀疑被告曾提供伪造香港身份证以协助内地居民在港从事非法工作。调查人员经过深入调查及情报分析后拘捕被告,在被告的手提电话发现伪造香港身份证的图片,包括其伪造香港身份证。被告在警诫下承认,她为了在港寻找工作,于二○二四年透过中介取得载有其样貌及名字的伪造香港身份证的图片。另外,被告亦承认收取一名内地居民一万元的报酬,为对方安排伪造香港身份证的图片,并协助该名内地居民在港寻找工作。

 被告其后被起诉两项串谋制造虚假文书罪。案件经法院审理后,今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处监禁十七个月。

 涉案的非法劳工早前已被控违反逗留条件及管有伪造身份证等罪,被判处监禁十五个月。此外,被告早前亦以同样方式提供伪造香港身份证及安排另一名内地居民在港从事非法工作,于二○二四年十一月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协助及教唆他人管有伪造身份证等罪名成立,判处监禁十二个月。
 入境处发言人说:「根据现行香港法例,任何人士如使用或管有伪造香港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十年。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将身份证转让给他人即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十年。此外,任何人士如制造、管有或使用虚假文书,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狱十四年。」
 发言人警告:「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同时,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在港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协助及教唆他人违反逗留条件者同罪。」

 发言人强调:「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绝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发言人重申,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根据《入境条例》,雇主若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而该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罚由原来的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罚款五十万元和监禁十年,以反映有关罪行的严重性。而有关公司的董事、经理、秘书、合伙人等,亦可能需负上刑事责任。高等法院曾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根据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决定聘用一名雇员前,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除了查阅雇员的身份证外,该人亦负有明确的责任向雇员作出查询,而雇员提供的任何答案不会令该人对雇用有关雇员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否则法院不会接纳以此作为免责辩护。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亦必须查阅求职者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一年。就此,发言人提醒所有雇主切勿以身试法,雇用非法劳工。入境处会继续严正执法,打击有关罪行。

来源:中国渎职调查报

编辑:河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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